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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3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张某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徐某,张某,葫芦岛长发九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3执9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葫芦岛长发九方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龙港区龙湾大街。法定代表人徐某。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李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公证书[仲裁裁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