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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山与勾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勾立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4民初1348号原告:王山,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住泰来县平洋镇。被告:勾立冬,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住泰来县平洋镇四委*组。原告王山与被告勾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山、被告勾立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勾立冬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88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勾立冬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勾立冬因生活急需用款向王山借款10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2017年1月1日双方核算后,勾立冬尚欠王山18800.00元,勾立冬重新为王山出具本息合计18800.00元借据一张,并约定于2017年2月4日一次还清。逾期,经王山多次索要勾立冬未能偿还,王山诉至本院,要求勾立冬偿还借款本息188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勾立冬承认王山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借款18800.00元的事实,但认为一次性给不上。本院认为,勾立冬承认王山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王山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王山与勾立冬关于利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王山要求勾立冬偿还借款本息18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勾立冬偿还原告王山借款本息合计18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0元,减半收取135.00元,由被告勾立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奚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