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民初字第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谢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保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字第257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昆明市西山区。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保某某,女,回族,1990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提起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谢某某、保某某的起诉;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实收人民币2285元(原���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郭志勇人民陪审员  唐时珍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普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