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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冬毕、许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冬毕,许桂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845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法定代表人:刘洪,该公司经理。被告:许冬毕,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许桂芳,女,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冬毕、许桂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许冬毕、许桂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冬毕、许桂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黑长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萍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