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和正新玩忽职守、受贿一案减刑刑事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和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45号罪犯和正新,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陕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和正新犯玩忽职守、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退缴在办案机关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宣判后,2014年1月23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和正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被告人和正新在担任济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淘汰落后产能小组组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审核把关职责,致使不符合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条件的济北焦化有限公司、天龙焦化有限公司、光明焦化有限公司得以上报,套取财政奖励资金1870万元;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相关企业索贿102.4万元。该犯为数罪,有自首情节。判决退缴在办案机关赃款予以没收已履行。罪犯和正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和正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和管教干警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和正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和正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