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03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孝虎与熊家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孝虎,熊家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3民初1751号原告:沈孝虎被告:熊家伟原告沈孝虎与被告熊家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孝虎、被告熊家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孝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熊家伟支付工人工资85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原告在三里街做九江仲裁委办公大楼外墙真石漆人工,2016年2月结束,老板熊家伟承诺2017年6月1日前付清工人工资并打了欠条。现老板熊家伟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特诉请法院判准所请。被告熊家伟辩称,我已经支付了吊篮工人工资3000元,此款应当扣除,实际只欠原告5500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熊家伟承接九江仲裁委办公大楼总装修。2015年11月被告将该办公楼外墙漆交由原告施工。2016年2月原告施工结束。经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人工资11500元。2017年1月21日,被告熊家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仲裁委外墙人工工资壹万壹仟伍佰元正,于2017年1月27日前付五千给工人,余款六千一百元正将于2017年6月1日前付清。今欠人熊家伟2017.1.21”。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仅支付了3000元人工工资,尚欠人工工资8500元。本院认为,原告沈孝虎为被告承接的工程进行外墙施工,提供劳务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在与原告结算后,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工资义务,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工资结算后其已经支付了吊篮工人3000元工资款,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家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沈孝虎支付人工工资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熊家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