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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韦国平、柳城县天地自然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国平,柳城县天地自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韦国平,男,出生,壮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柳城县天地自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河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海波。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韦国平申请执行柳城县天地自然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2民初19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柳城县天地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韦国平案款1520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执行费128.07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柳城县天地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河西工业园区柳城县天地自然食品有限公司土地和厂房,现已因另案被我院进行司法评估、拍卖阶段,现已经网拍二拍流拍,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0222执4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清国审判员  韦文达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志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