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俞建宁诉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宁,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1704号申请执行人俞建宁,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劳人仲字(2016)第2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俞建宁支付补偿款14667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2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本院提出诉讼申请,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提供证据属实,且本院向申请人查证,证明确有此事。本院认为吴劳人仲字(2016)第22号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该情况确实属于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吴劳人仲字(2016)第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毛继保代理审判员 张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