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侯学文与被告周宇明合同纠纷一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011号原告侯学文与被告周宇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邓丽娜人民陪审员 陈书伟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小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