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3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侯学文与被告周宇明合同纠纷一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2011号原告侯学文与被告周宇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邓丽娜人民陪审员  陈书伟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小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