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执6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熊颖与刘建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颖,刘建红,何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6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颖,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刘建红,女,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何艳平,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建红、何艳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建红、何艳平银行存款人民币339466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伏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