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仰坤、于怀坡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仰坤,于怀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469号申请人:许仰坤,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生(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怀坡,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林(特别授权代理),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申请人许仰坤与于怀坡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许仰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依法查封位于济宁市洸河花园小区10号楼三单元二层东户的房屋(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仰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415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济宁市洸河花园小区10号楼三单元二层东户的房屋(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