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98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含山县谊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陶厂镇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175471-1。法定代表人:杨校保,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南路188号蔚蓝商务港B座1805-1811室,组织机构代码91340100578533663H。法定代表人:李建宏,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207民初9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亚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