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5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陶海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陶海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579号被执行人浙江伟海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戚继光路555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7173。法定代表人陶海弟。被执行人陶海弟,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刑初字第01281号判决书,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在陶海弟有作为共有权人的位于义乌市宾王市场A1-××号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陶海弟作为共有权人的位于义乌市宾王市场A1-××号房产【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66**,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b000066**号,地号:0126D002-031,土地证号:0××1】。二、查封期间不得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星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