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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一臣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子光,唐一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高子光,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郯城县李庄镇北朱庄村二组1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12121714。被执行人唐一臣,男,1967年4月7日生,汉族,郯城县李庄镇北朱庄村二组5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704071718。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3)郯民初字第3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