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朱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朱苏娟,陈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392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负责人:吴晓明,行长。被执行人朱苏娟,女,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欣,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朱苏娟、陈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朱苏娟、陈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楼豇炜执 行 员 傅 裕执 行 员 何 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