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陶爱凤与张福喜、冯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爱凤,张福喜,冯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446号原告:陶爱凤,女,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龙溪居委会。被告:张福喜,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江村庙湾组**号。被告:冯桂兰(张福喜妻子),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江村庙湾组**号。原告陶爱凤诉被告张福喜、冯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陶爱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爱凤撤回对被告张福喜、冯桂兰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爱凤撤回对被告张福喜、冯桂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陶爱凤负担。审 判 员 陈立华审 判 员 朱小勇人民陪审员 陈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