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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兴余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兴余,唐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1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东进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81MB0P580885。法定代表人张恒军,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洪志,男,南宫市明化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东浩,男,南宫市明化镇人民政府职员。被执行人李兴余,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被执行人唐朔,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兴余、唐朔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南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该案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进行审查的申请。审 判 长 宋        永        谦审 判 员 贾        文        辉人民陪审员 苗振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