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执8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久庆与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庆,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8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久庆,男,生于1959年11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经理。关于王久庆申请执行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的存款12432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泸州安迅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3249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卫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德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