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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素芹与被告宁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芹,宁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468号原告:张素芹,身份证号:×××。被告:宁岩,身份证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东大街路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米学贵,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该公司员工。原告张素芹与被告宁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芹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723.00元,减半收取861.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861.50元。审判员 付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瑞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