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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6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桂成财与姚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成财,姚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桂成财,男,生于1975年3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姚黎,男,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成财与被执行人姚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姚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桂成财借款本金40000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姚黎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