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5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XX与费县新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费县新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5民初2846号原告:XX,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恩,临沂兰山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费县新明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尽中。原告XX与被告费县新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XX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曹庆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