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4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许兰凤与郭小亭、朱东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兰凤,郭小亭,朱东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818号原告许兰凤,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小亭,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朱东华,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兰凤诉被告郭小亭、朱东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兰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兰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许兰凤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韩书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婧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