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马书健、秦芹芹与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健,秦芹芹,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5394号原告:马书健,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秦芹芹,女,1986年5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南京市浦口区东门后河沿48号。法定代表人程湘宁,总经理。原告马书健、秦芹芹与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书健、秦芹芹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书健、秦芹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书健、秦芹芹负担。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