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恢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晓娜与李玉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娜,李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2828号申请执行人:刘晓娜,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玉林,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娜与被执行人李玉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庄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12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晓娜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玉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丛长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东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