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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永林与宝清县林业局、宝清县六道林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林,宝清县林业局,宝清县六道林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民初23号原告:孙永林,男,1951年1月6日出生,住宝清县宝清镇。被告:宝清县林业局,住所地宝清县通达街487号。法定代表人:夏凤林,该局局长。被告:宝清县六道林场,住所地宝清县富山村。法定代表人:蔡晓龙,该场场长。原告孙永林因与被告宝清县林业局、宝清县六道林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孙永林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宝清县林业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林撤回对被告宝清县林业局的起诉。审 判 长  岳 明审 判 员  曹红霞代理审判员  薛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