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永林与宝清县林业局、宝清县六道林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林,宝清县林业局,宝清县六道林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民初23号原告:孙永林,男,1951年1月6日出生,住宝清县宝清镇。被告:宝清县林业局,住所地宝清县通达街487号。法定代表人:夏凤林,该局局长。被告:宝清县六道林场,住所地宝清县富山村。法定代表人:蔡晓龙,该场场长。原告孙永林因与被告宝清县林业局、宝清县六道林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孙永林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宝清县林业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林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林撤回对被告宝清县林业局的起诉。审 判 长 岳 明审 判 员 曹红霞代理审判员 薛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