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诺磁铁经营部与深圳市鸿雅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诺磁铁经营部,深圳市鸿雅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4169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诺磁铁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劳动二队一巷6-1,组织机构代码L58482834。法定代表人张如川,经理。被告深圳市鸿雅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南园工业园C栋厂房一楼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6571867-7。法定代表人董云云。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诺磁铁经营部诉被告深圳市鸿雅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诺磁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华诺磁铁经营部承担。审 判 长 何 静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人民陪审员 张汉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佳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