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钱怀加与黄学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怀加,黄学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1350号原告:钱怀加,男,72岁,住洪泽县。被告:黄学之,男,63岁,住盱眙县。原告钱怀加与被告黄学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怀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学之经本院公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怀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南京工作时相识,自2012年5月起,被告黄学之陆续向原告借款,2016年4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到原告借款合计4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7年1月1日偿还。期限届满后,被告黄学之未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如请。被告黄学之未作答辩。本院根据原告钱怀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及提交的借条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在南京工作时相识,自2012年5月起,被告黄学之多次向原告借款。2016年4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到原告借款合计4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钱怀加人民币肆万元正(40000)还款日期2017、元1日还清到期不还愿负法律责任./借款人黄学之/生份证号/2016.4.4”。期限届满后,被告黄学之推诿拒付。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黄学之拖欠不还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黄学之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学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钱怀加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黄学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陈娇娇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殷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