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万祥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万祥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724号原告:四川万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跃进桥村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560715506J。法定代表人:尹剑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公司员工),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4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候区新光路1号4栋2单元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23971127。法定代表人:冉茂德,总经理。原告四川万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四川万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祥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万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216元,减半收取7108元,由原告四川万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