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建勋与毕振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勋,毕振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166号原告:刘建勋,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乾安县乾安镇祥字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乾安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振田,男,194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第二派出4所北老干部家属楼前栋东数第一楼门市房。原告刘建勋与被告毕振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建勋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还原告50元。审 判 员 丛宪仁审 判 员 查 多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