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7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永光与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光,王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1391号原告:曹永光,男,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沙县。被告:王海平,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沙县。原告曹永光与被告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曹永光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永光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曹永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永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曹永光负担。审判员  叶小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