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金娥与镇安县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1025执41号申请执行人周金娥,1955年10月18日生,女,住镇安县。被执行人镇安县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悦。机构代码:5521645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金娥与被执行人镇安县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镇安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镇安县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周金娥购房款280708元及年息10%的利息,承担诉讼费21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镇安县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周金娥退回购房本息280708元,余款于2017年6月1日前付清,逾期除承担约定年利息10%外还应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0000元(含另李世喜案)。本案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7月15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周金娥购房款280708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10%支付,其中149313元自2010年7月20日起、131395元自2010年8月10日起到还清之日止。截止2017年6月10日,被执行人久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周金娥购房款280708元,承担利息215371.84元(其中迟延利息29653.12元),承担诉讼费2113元,承担申请执费7341元,以上共计505533.84元,现在执行标的款496079.84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金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镇安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