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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宏,张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友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宏,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张玉珍,女,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宏、张玉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且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