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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财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罡石诉刘德桥、张全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全贵,李开菊,刘宝奎,田守兰,刘传亮,吴绍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财保660号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人民路269号。法定代表人:马瑞卿,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全贵,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郯城县胜利镇赵楼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207272711。被申请人:李开菊,女,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胜利镇赵楼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212132721。被申请人:刘宝奎,男,1955年1月6日出生,郯城县胜利镇赵楼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501062710。被申请人:田守兰,女,1958年9月24日出生,郯城县胜利镇赵楼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809242726。被申请人:刘传亮,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郯城县胜利镇赵楼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409102711。被申请人:吴绍伟,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郯城县胜利镇吴蒲坦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301262748。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全贵所有的位于郯城县万泰阳光花园2#-A-102房产一处及位于郯城县庙山镇大佃村的林权证为郯林证字2012第339号的经济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全贵所有的位于郯城县万泰阳光花园2#-A-102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张全贵所有的位于郯城县庙山镇大佃村的经济林一处(林权证号:郯林证字2012第339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白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