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保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2执167号申请人: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常保安。康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常保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康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常保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国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