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54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547号之四申请人: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98962673B,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大道北段951号。法定代表人梁志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066596193X,住福建省建阳武夷新区童游组团工业园区3期F-01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晶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金柏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58万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