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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七斤与赵红晓、巫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七斤,赵红晓,巫小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1532号原告:陈七斤,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红晓,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平舆县。被告:巫小丽,女,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陈七斤与被告赵红晓、巫小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七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红晓、巫小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巫小丽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是:被告多次在原告处拉木板皮,分别于2010年10月29日、2014年6月16日、2015年5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三张,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拒不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红晓多次在原告处拉木板皮进行加工,并分别于2010年10月29日、2014年6月16日、2015年5月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三张,合计欠款9.2万元。该欠款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赵红晓出具的欠条三张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并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赵红晓拖欠原告货款9.2万元,有被告赵红晓出具的欠条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红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七斤货款9.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赵红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