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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辛建华与曹艳其、张掖市华裕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建华,曹艳其,张掖市华裕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625号申请执行人:辛建华,女,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曹艳其,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张掖市华裕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法定代表人:张志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辛建华与曹艳其、张掖市华裕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