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琴琴、杜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琴,杜艳艳,胡国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842号申请人:张琴琴,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申请人:杜艳艳,女,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申请人:胡国勤,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涂埠镇永兴南津窑生活区488号,身份证号:。申请人张琴琴与被申请人杜艳艳、胡国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琴琴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艳艳、胡国勤在相关银行的存款3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同时申请人提供其名下号牌为赣G×××××的锋范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琴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艳艳、胡国勤在相关银行的存款34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琨审判员 黎哲风审判员 杨小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滋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