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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0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孙国和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孙国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0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国和,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铁城建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国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庄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