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进军、张凤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军,张凤奎,经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630号申请人:张进军,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张凤奎,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号。被申请人:经厚珍,女,1971年3月4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进军诉被申请人张凤奎、经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进军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凤奎、经厚珍账户上的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凤奎、经厚珍账户上的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倪友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 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