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1638江西聚德钢网有限公司与江苏禾智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聚德钢网有限公司,江苏禾智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聚德钢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大厦B栋721室。法定代表人姚志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辉,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禾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东方大道988号1幢506室。法定代表人蒋仲仁。江西聚德钢网有限公司与江苏禾智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77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禾智通商贸有限公司应给付江西聚德钢网有限公司货款、利息共计143915.3元,该款江苏禾智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38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38000元、余款37915.3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付清。若江苏禾智通商贸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江西聚德钢网有限公司有权按143915.3元就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89元,由江苏禾智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禾智通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西聚德钢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江苏禾智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143915.3元。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标的143915.3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于庭外自行处理,自愿放弃执行,并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506民初778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剑书 记 员 董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