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昃向亮与王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昃向亮,王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907号原告:昃向亮,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王涛,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昃向亮诉被告王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昃向亮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昃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昃向亮负担。审 判 员 董军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 波书 记 员 马爱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