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潘智芳与王秀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智芳,王秀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潘智芳,女,汉族,1974年12月7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王秀婷,女,汉族,1968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211民初1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秀婷价值1295946元的财产或提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秀婷在有关单位收入1295946元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秀婷在银行、证券存款129594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振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理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