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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左坤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左坤鑫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866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大桥边。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豪,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该司职员。被告:左坤鑫,男,1983年3月2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左坤鑫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豪,被告左坤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一、返还充值款人民币7289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1842.70元(自2016年10月8日起,以728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被告入职原告处任职行政主管,被告的工作内容中有一项是负责将原告员工饭堂现金充值机的充值款存入银行。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7日期间,被告将其负责保管原告员工充值款用于赌博,总额达728900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我愿意赔偿给原告,但起诉状中部分事实有异议,我入职前没有告知我员工饭堂现金充值的存款是由我去做。我9月份的工资还有我的电脑原告没有给我,工资可以在本案中抵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左坤鑫原系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部后勤管理组主管。2016年5月,该公司购置了一台员工饭卡现金自助充值机,后勤组负责提取机器内的现金并缴存到公司的银行账户,若未及��存入银行,就将提取的现金放到被告左坤鑫处保管。2016年8月开始,被告左坤鑫在一个博彩赌博网站上赌博输钱,于是就将其负责保管的充值机里面的现金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赌博。至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左坤鑫使用上述方法将共计人民币728900元用于赌博并全部输掉。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左坤鑫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认为,被告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原告资金728900元用于赌博,该事实已经生效判决所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归还挪用款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侵占款项72890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现有证据反映被告挪用原告728900元均发生于2016年10月7日前,被告占用该笔资金进行赌博,使原告丧失该笔资金收益。原告要求被告从2016年10月8日起���付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清还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被告要求在本案中直接抵扣其工资及电脑价值,因原被告双方对是否拖欠工资、电脑价值等并未最终确定,该部分债权债务关系尚未清晰,且该债权债务的性质与本案不同,本案中直接抵扣条件尚未成就,故对被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可依法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坤鑫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款项7289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10月8日起至清还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53.71元(已减半),由被告左坤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岑文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