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执8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陈伯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陈伯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8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住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健生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蒋伟。被执行人:陈伯逢,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增城区。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与陈伯逢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穗增法刑初字第815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陈伯逢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荔城挂绿支行的银行账户36×××97内存款人民币1888.32元,仍有1161.68元未划拨成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德军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邱荣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