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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丁德俊与王继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德俊,王继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143号原告:丁德俊,男,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住固始县。委托代理人:胡玉云,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臣,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原告丁德俊诉被告王继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德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归还借款三十万元及至还清时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7日,被告王继臣因城郊粮管所开发向原告借三十万元,双方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和《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息3%。然到期被告违约不还款。为此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诉求。本院认为,原告丁德俊起诉应有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德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