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内蒙古百合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奈曼旗委宣传部、奈曼旗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百合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奈曼旗委宣传部,奈曼旗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483号原告:内蒙古百合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街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魏严,职务:董事长,被告:奈曼旗委宣传部,地址:奈曼旗政府大楼。负责人:李延辉,职务:宣传部部长。被告:奈曼旗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地址:奈曼旗政府大楼。负责人:张志成,职务:宣传部副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百合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奈曼旗委宣传部、奈曼旗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百合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奈曼旗委宣传部、奈曼旗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云廷审 判 员 王德羽人民陪审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