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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延安国源土地规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延安市禾草沟一号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国源土地规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禾草沟一号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3民初695号原告:延安国源土地规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塔区百米大道秦昊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郭鹏,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世峰,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即可提起诉讼、增加、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供证据,参加庭审,代为调解,签收各种法律文书。被告:延安市禾草沟一号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子长县余家坪禾草沟。负责人:罗志忠,系矿长。委托代理人:白雪峰,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代为起诉、参与诉讼、提出代理意见,代领法律文书。原告延安国源土地规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延安市禾草沟一号煤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延安国源土地规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安国源土地规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国源土地规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3元减半收取2191.5元,由原告延安国源土地规划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蔺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雯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