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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燕申请执行马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燕,马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184号申请人马燕,女,回族,1988年9月20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被申请人马钢,男,回族,1989年5月10日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申请人马燕申请执行马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马燕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申请人申请的归还衣柜一组、冰箱一台及衣物及给付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孩子抚养费共计3000元执行完毕,余下孩子的首饰,被执行人在保证的期限内未归还,后承诺将孩子的首饰折价7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之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经多次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证券等线索,显示存款为负数,名下没有车辆、房产及证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2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渴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