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旭申请执行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281执450号 申请人:张旭,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凯,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张旭诉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王凯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旭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6000元及执行费597元。本院已立案受��。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豫1281民初8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伟 来源:百度“”